仲裁费用规定(2025)[English]

一、关于预缴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一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元(含)以下8,000元

10,001元至 50,000元(含)8,000元 + 超过 10,000元部分的 8%

50,001元至 100,000元(含)11,200元 + 超过 50,000元部分的 7%

100,001元至 200,000元(含)14,700元 + 超过 100,000元部分的 3.3%

200,001元至 500,000元(含)18,000元 + 超过 200,000元部分的 3.2%

500,001元至 1,000,000元(含)27,600元 + 超过 500,000元部分的 2.5%

1,000,001元至 3,000,000元(含)40,100元 + 超过 1,000,000元部分的 0.85%

3,000,001元至 5,000,000元(含)57,100元 + 超过 3,000,000元部分的 0.57%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含)68,500元 + 超过 5,000,000元部分的 0.53%

10,000,001元至 20,000,000元(含)116,700元 + 超过 10,000,000元部分的 0.52%

2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含)168,700元 + 超过 20,000,000元部分的 0.49%

50,000,001元至 80,000,000元(含)315,700元 + 超过 50,000,000元部分的 0.46%

80,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含)453,700元 + 超过 80,000,000元部分的 0.43%

100,000,001元至 500,000,000元(含)539,700元 + 超过 100,000,000元部分的 0.395%

500,000,001元至 1,000,000,000元(含)2,119,700元 + 超过 500,000,000元部分的 0.37%

1,000,000,001元至 2,000,000,000元(含)3,969,700元 + 超过 1,000,000,000元部分的 0.33%

2,000,000,001元至 3,000,000,000元(含)7,269,700元 + 超过 2,000,000,000元部分的 0.3%

超过 3,000,000,000元10,269,700元

1. 除仲裁院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表一》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案件。

2.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

3.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4. 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 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代收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 除本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报酬从仲裁院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

二、关于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缴费的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1. 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应少于全部仲裁费用的三分之一;

2.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 在开庭前,应当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三、关于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案件的仲裁费用

依据本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收费标准如下:

1. 申请仲裁前达成和解的,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表二》缴付仲裁费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费用的收取比例

5,000,000元(含)以下50%

5,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含)35%

100,000,001元至 1,000,000,000元(含)25%

1,000,000,001元以上20%

1. 收费金额 = 仲裁费用 × 收取比例

2. 按争议金额从低到高排序,后一区间段的收费金额不低于前一区间段的最高收费金额。

2. 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的,退回50%的仲裁费用。

3.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的,退回40%的仲裁费用。

4. 开庭后达成和解的,退回20%的仲裁费用。

5. 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后达成和解的,考虑案件程序进度、复杂程度、仲裁庭工作量等因素退回20%-40%的仲裁费用。

6.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和解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原仲裁请求的,应以增加后的实际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仲裁费用。

7. 当事人先行向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谈判促进中心申请调解或谈判促进,未达成和解而申请仲裁的,已缴纳的调解或谈判促进费用抵扣仲裁费用的相应金额。

四、关于撤销案件的仲裁费用

除仲裁院另有规定外,依据本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退回80%的仲裁费用。

2.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销案件的,退回60%的仲裁费用。

3. 首次开庭后撤销案件的,退回40%的仲裁费用。

4. 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考虑案件程序进度、复杂程度、仲裁庭工作量等因素退回40%-60%的仲裁费用。

五、关于合并仲裁的仲裁费用

根据本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合并仲裁的,每宗案件各退回20%的仲裁费用。

六、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案件的费用

当事人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和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仲裁院收费标准如下:

1. 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 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1)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指定1名仲裁员指定2名仲裁员指定3名仲裁员

当事人预缴费用10,000元15,000元18,000元

(2)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3)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仲裁院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4)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

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

七、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三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1,000,000元(含)以下争议金额的 1.4%,最低不少于 4,000元

1,000,001元至 5,000,000元(含)14,000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 1%

5,000,001元至 10,000,000 元(含)54,000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 0.6%

1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含)84,000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 0.4%

50,000,000元以上244,000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 0.2%

1.《仲裁费用表三》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院按照其他仲裁规则(仲裁院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仲裁并由仲裁院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案件。

2.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以《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管理费。《仲裁费用表三》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管理费数额。

4. 当事人预缴的案件管理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 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 仲裁院收取的案件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

八、关于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仲裁员报酬的费用承担

1. 仲裁员报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确定。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所有成员的报酬均采用该方式确定。

2. 仲裁员依协议收取报酬时,收费和开支数额应合理,需考虑到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仲裁院对于仲裁员的收费有权根据前述各项因素作出必要调整,且任何此种调整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3. 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计算的:

(1)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其小时费率由该方当事人与被指定的仲裁员商定;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商定;当事人与仲裁员未能在约定或仲裁院通知的期限内商定小时费率的,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院确定。

(2)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

(3)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院的通知预缴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保证金。当事人预缴的金额超过仲裁员实际应得报酬的,仲裁院应在仲裁庭作出结案文书后将多余部分退还当事人。

4. 仲裁院对于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调整。

5. 当事人对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或对其金额有异议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6. 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的,由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决定。

九、关于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四

临时措施的申请收费金额(人民币)

申请一项临时措施10,000元

申请多项临时措施10,000元 +(n-1)× 2,000元

(n指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仲裁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按照《仲裁费用表四》缴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