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參選美國總統的人士,需要首先登記成爲各州的美国總統候選人。然後才能合法地在該州的全民投票中競逐選票,從而爭取該州的選舉人票。每個州對於正式的總統候選人資格都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大致上都是要求登記候選人在限定時間内獲得本州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公民提名。對於經由黨内提名程序獲得兩大黨之一支持的總統候選人來説,獲得各州候選人資格是輕而易舉的。因為兩大黨(民主黨及共和黨)即使在該州的支持度再低,支持它的選民也遠高於候選人資格的要求。然而對於兩黨以外的候選人來説(稱爲獨立候選人或第三黨候選人),某些州份的要求則是極難達到的。
因此,從聯邦法律的層面上,美國不存在全國性的總統候選人。各黨派内部支持的人選,雖然是全國性的,卻是該黨的内部事務,由美國憲法的結社自由所保護。過去曾經發生過个别州立法,對該州黨内初選程序加以規範,最終被判爲違憲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