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人,违规犬如何举报?清缴后如何处理?如何界定烈性犬?……这些问题权威解答来了

近日,新区公安局在全区范围内启动开展违规犬清缴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引发市民广泛关注。大家纷纷留言,为什么要收缴违规犬?举报电话是多少?违规犬收缴后如何处理?如何界定烈性犬?办理犬证去哪申领?……小编这就给你打探来了。

网友点赞违规犬清缴

近日,时报微信平台发布报道@滨海人,违规犬清缴行动即日启动!,广大网友纷纷留言↓

除了点赞,小编梳理了一下,大家集中的问题也有几个。

为什么要清缴违规犬?

此次违规犬清缴救助专项行动中,重点对五类问题进行整治:

重点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问题;

无证养犬和狂犬、无主犬、流浪犬问题;

遛犬不拴犬链问题;

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扰民、污染问题;

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问题。

涉犬警情同比上升26.5%

“今年以来,共接报涉犬警情1241起,同比上升26.5%。”新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7月,新区公安局共受理涉犬警情94起。其中已经行政处罚完毕32起,正在处罚中13起,其他处理49起。

犬致伤病例居高不下

记者8月中旬从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公共卫生科了解到,该院5月份接待动物致伤注射狂犬病疫苗首针的病例是577例,6月份是 570例,7月份是 707例。其中,7月份就诊的首针病例中,有396例是犬致伤,260例是猫致伤。而记者注意到,在犬致伤的病例中,有200余例是在除了家以外的社区、广场等室外场所发生。而2018年7月,该院动物致伤注射狂犬病疫苗首针的病例是540例,同比增加了167例。

记者了解到,不少小区都存在老人孩子被烈性犬、不拴绳犬扑咬致伤案例, 所以,违规犬清缴救助行动迫在眉睫。

举报电话是多少?

“市民如发现流浪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出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另外,有关政策方面咨询、涉犬问题的投诉建议, 市民也可以拨打养犬管理支队电话88292269反馈。”新区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区面积大,养犬管理摸底工作任务艰巨,欢迎市民发现违规犬和流浪犬积极拨打电话举报反馈,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违规犬收缴后如何处理?

近期,环河北路派出所、胜利派出所等各属地派出所民警纷纷走进社区,张贴《关于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的通告》并现场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答疑。大家提供的线索也将转至相关属地派出所及时跟进。

“我们打击的对象是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和困扰的违规犬,针对流浪犬主要是采取救助管理。 收缴的流浪犬和违规犬将统一送至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留检所妥善安置。”该负责人表示。

如何界定烈性犬?

8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的通告》, 通告 对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予以明确: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犬种

藏獒、恶霸犬、斗牛獒犬、卡斯罗犬(别称意大利凯因克尔索犬)、罗威纳犬(别称罗威、罗特威勒)、纽波利顿獒犬(别称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獒犬)、波尔多獒犬(别称法国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别称巴西獒犬)、马士提夫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拳师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犬、沙皮犬、德国牧羊犬、狼青、昆明狼犬(别称中国狼犬)、马里努阿犬(别称马犬)、法国狼犬、比利时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牧羊犬(别称苏俄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弗兰德牧牛犬(别称法兰德斯牧牛犬)、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澳洲牧羊犬、荷兰毛狮犬、罗德西亚脊背犬(别称猎狮犬、非洲狮子犬)、匈牙利猎犬(别称维兹拉犬)、可蒙犬(别称拖把犬)、法老王猎犬、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魏玛猎犬(别称魏玛沃斯特猎犬)、日本土佐犬、杜宾犬、牛头梗犬、斯坦福斗牛梗、比特犬、韩国杜莎犬、英国斗牛犬、美国斗牛犬等,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去哪申领办理犬证?

养犬登记证可去养犬地属地派出所或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

特别提醒的是,《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须每年注册一次。部分犬种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

提交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详情见《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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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第六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单位养犬申请书;

(四)单位平面图(要标明犬舍具体位置);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准证明。

单位养犬的还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对单位和个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和不符合重点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以及所养犬只彩色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 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注销原《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第十条《天津市养犬登记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注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 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 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 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交纳30元。

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的单位迁移养犬场所的,应事先报经市公安局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迁移到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送交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仍需养犬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严禁私自留存已死亡准养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死亡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饲养新犬。

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注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安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编辑 | 陈 欣

审核 | 赵永明

来源 |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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